行政院業於111年3月2日核定臺北市政府所制定之「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自111年3月27日起生效,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