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方案」
為提升產後婦女之正向孕產經驗及增進身心健康,自114年5月1日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2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補助對象為具健保身分且經醫師診察有生產事實的產後婦女(生產包括活產或懷孕滿20週以上之死產,由診察醫師依事實認定),內容為生理量測、疾病與身體機能評估、產後生育及生活型態之諮詢,並提供心理健康自評。 補助時程如下: (1)第1次:於產後1個月內,建議於產後 1-2 週。 (2)第2次:於產後3個月內,建議於產後 6-8 週。 「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方案」相關內容及附表,登載於國民健康署機關網站之「本署公告」()供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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