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為避免民眾未諳政治獻金法規定觸法而受處罰,宣導政治獻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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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本(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自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 二、有關政治獻金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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