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一、削骨。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五、鼻整形。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七、全身拉皮手術。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
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