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據「臺北巿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每一位持有臺北市衛生管理證書的人員,只能擔任本市一家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不可重複;且該員負有管理營業場所衛生事項之責,指導從業人員落實衛生管理工作。
不可以。
依據「臺北巿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每一位持有臺北市衛生管理證書的人員,只能擔任本市一家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不可重複;且該員負有管理營業場所衛生事項之責,指導從業人員落實衛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