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補助對象已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至本計畫之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因故未能即時使用兒童醫療補助者,應先行自付相關醫療費用,並應於就醫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攜帶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至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退費事宜,如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因故未能順利退費,或未能於7日內返回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可於就醫事實發生1年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本市12區任一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局辦理退費事宜。